劳务派遣工作十问十答!

作者:山西新安泰人力资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日期:2023-02-22浏览次数:101

一、劳务派遣的含义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一般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注: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三、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支付报酬吗?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四、劳务派遣单位如何在本市为劳务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1、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义务。劳务派遣用工行为发生在本市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2、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由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为本市用工单位使用的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3、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双方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由本市用工单位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按照本市标准,为劳务派遣员工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五、劳务派遣单位职工,年休假的享受规定是什么?

1、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2、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什么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七、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执行我国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八、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1、劳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4、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5、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九、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派遣期限的规定是什么?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十、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受理有何规定?

1、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2、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本市用工单位向注册地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后,经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发生工伤的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主体由劳务派遣单位变更为用工单位的,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可以转移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持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及变更情况说明到本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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